陈文辉〈辩论中的“技术犯规”〉

最近在辩论章程中可以看到一个相当有趣的词汇——“技术犯规”。在篮球赛中,技术犯规是再熟悉不过的术语,而且有很明确的判罚。技术犯规并不只是一般的失误,被判技术犯规蕴含着违反体育精神的意味,是相当严厉的指控。比如说,一方的场上球员如果被判技术犯规,对方就会获得两次罚球机会;若是一方替补球员或教练被判技术犯规,对方就会获得一次罚球机会。一支队伍如果累积了一定次数的“技术犯规”,甚至会面对禁赛的处分。那么,辩论的“技术犯规”是怎么一回事呢?

虽然“技术犯规”被引入了辩论,但对于“技术犯规”的判罚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举个极端点的例子,如果正方在内容发挥上完全驳倒了反方,就算正方过程中技术犯规多少次,我可能在点评时疾言厉色地骂正方,但却多半不会把胜利判给反方。简而言之,很少评审会把“辩论态度”上升到比“辩论内容”加上“辩论技巧”之上的决胜标准。如果判一支队伍输的原因是“你们态度太糟糕了”,有什么可操作的标准可以衡量出他们糟糕到什么地步才会落到那样的下场呢?如果没有,那是不是说,“技术犯规”是形同虚设的罪名呢?

辩论赛的胜负不可能做到百分百客观,但贴近客观仍是必要的价值追求。按照三轮投票制,除非双方在各个方面都旗鼓相当、不分上下,否则评审大概不会把“技术犯规”当作印象票或总结票的决胜标准。如果评审只是把“技术犯规”当作一种后备的决胜标准,那么在绝大部分的比赛中,技术犯规都只会是形同虚设。

如果说技术犯规是某种规矩的蓄意逾越,并且含有违反“辩论精神”的含义,那么如果要培养辩士良好的“辩论精神”,我们不能认同“技术犯规”这样的罪名是形同虚设的。一般来说,技术犯规都会被当作风度问题酌情扣分。举个例子,“人身攻击”是一种技术犯规。我曾在几次比赛中听过一方辩士指责对方“听觉有问题”。按酌情处理的原则,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判定“无意的人身攻击”,由于事出语言驾驭不纯熟,故在“技巧”上调低分数。二,是判定这是“蓄意的人身攻击”,由于明知故犯,故会罪加一等在“技巧”和“风度”上双双调低分数。

以上的判罚看似合理,但我认为理论上是有问题的。如果一个辩手蓄意地且多次地进行类似或是更严重的人身攻击,我的判罚顶多就是把仪态风度分降为零,甚至把技巧分降为零。以精辩四的评分标准来说,如果一个人“技术犯规”,我顶多能扣20分。然而,考虑到我本来就不可能给一支队伍技术和风度满分,所以实际的判罚肯定远比扣20分来得轻。也就是说,就算我做了那么极端的评分,这个严重的技术犯规,多半也不会影响这支队伍的胜负。按照这种判罚模式,我仅仅把问题转化为“技术不佳”或“风度不佳”的评价,并没有把问题看作是一种“技术犯规”级别的错误。

不过即便是判定技术犯规,我真的可以下那么极端的分数吗?比如说语言和技巧是合计的,难道我可以因为技术犯规,就连语言的分数也完全抹杀掉吗?不能吧!同理,风度和仪态是合计的,我也不认为由于技术犯规而全盘抹杀仪态分是公平的做法。若把技术犯规的判罚算到内容分上更是不应该。我认为辩士做对了事情和做错了事情都应该在评分表上有客观的量化反映。我们固然应该因为技术犯规而降低风度和技术的评价,但技术犯规并不能与单纯的风度不佳或技术不好等同论之,因为技术犯规是对辩论精神的蓄意挑战,是相对严重的错误。然而,目前的评分模式或评分制度,无法正确地反应“技术犯规”的严重性。

从辩论赛的章程,不难发现技术犯规是因为要控制失控的质询环节而纳入章程的判罚概念。而由于“技术犯规”判罚形同虚设,就发挥不了防止质询环节越来越不符合“质询精神”的问题。质询方预设问题、滥用答辩终止权无疑属于技术犯规,答辩方反问、不尊重答辩终止权也无疑属于技术犯规。对于一个只问是非题,又以答辩终止权阻止答辩方回答的质询辩士应该如何判罚?对于不顾答辩终止权,强硬地自说自话的答辩者又应该如何判罚?当抢问抢答成了质询环节司空见惯的现象时,“技术犯规”的判罚是避免更多辩论流氓被培养出来的重要评审议题,不可不慎重处理。

在未来的辩论,把“技术犯规”引入辩论不应该只是停留在章程上,而应该以一个可以操作的规范纳入具体的评审工作中。章程中应该列明判定“技术犯规”的有效范围(如人身攻击、滥用答辩终止权等)及具体惩罚(如每犯一次扣5分或10分),使到判罚可以明确地反映出技术犯规对一支队伍整体评价的伤害。评审也应该在点评的时候就每一项的技术犯规判罚进行解释,以避免辩士不断重犯同样的问题。



1 条评论:

  1. 不知有没有发现到,我们都在寻扎着一套标准来看待所有事情!就像我们在寻找一套真理来解释世间万物一样。有了标准,我们就可以按章行事。有了标准我们就一切有本。那么我们的思考就可以按照这套标准来对照。说穿了,不过是因为懒于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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